本文譯自G.E. Moore: Selected Writings, 第九章 Proof of an External World, p147-151.
在康德的《純粹理性批判》第二版序中有段文字,在Kemp Smith教授的翻譯下,呈現如下:有些事仍然是哲學上的醜聞,那就是……我們必須僅憑信念接受「我們之外的事物的存在」(the existence of things outside of us),還有就是,如果有人有很好的理由去懷疑我們之外的事物的存在,我們將無法通過任何令人滿意的證明來回答他的懷疑。
從這些話看來,康德顯然認為替「我們之外的事物的存在」,或者應該說是「我們之外的『那』事物的存在」(the existence of ‘the’ things outside of us,因為在我看來,德語的效果可能更好地呈現他的意思。)提供證明在某種程度上是很重要的;因為假如他不認為「應該提供證明」這件事很重要,那他就不太可能稱其為沒有提供證明的「醜聞」。而且他似乎還認為提供這樣的證明是一項任務,而這任務恰好是屬於哲學範疇;因為假如不屬於哲學範疇,沒有提供證明這一事實就不可能說是「哲學」的醜聞。
現在,即使康德在這兩種觀點上都被我們誤解了,在我看來,關於「可以為『我們外部事物的存在』提供什麼樣的證明(如果有的話)?」的討論仍是個蠻重要的問題,也是一個屬於哲學範疇的問題,這兩點無論如何都是毫無疑問的。而討論這個問題是我開始撰寫本演講時的目標。 但是我可以馬上說,我最多只成功講了我應該講的一小部分,正如您將發現的那樣。
嚴格來說,「我們不能夠XXX這件事仍然是哲學的醜聞」這句話意味著,在康德寫出的這話的當下,他自己也無法針對XXX提出令人滿意的證明。 但我認為,毫無疑問地,康德並不認為自己當時無法提供這樣的證明。相反地,在《批判》第二版(他正在撰寫該書的序言)中,他就已經在剛剛那句話裡給出了「對XXX的嚴格證明」; 他又補充說,他認為自己的證明是「唯一可能的證明」。的確,在前剛剛那句話裡,他沒有把他給出的證明描述為「我們之外的事物之存在」或「我們之外的那事物之存在」的證明,而是將其描述為 「外在直覺之客觀現實性」(the objective reality of outer intuition)的證明。但是,上下文毫無疑問顯示了,他有使用兩個短語,一個是「外在直覺之客觀現實性」,一個是「我們之外的事物(『或』『那事物』)之存在」,而他使用的方式會使得「只要是前者的證明,也必然會是後者的證明」。所以說,我們必須假設,當他講得好像「我們」無法給出令人滿意的證明時,他不是在說他自己還有別人「當下」無法做到;相反地,他是在說,在他發現自己已給出的證明之前,他自己和其他所有人都「曾」給不出證明。當然,如果他以為「自己已給出了令人滿意的證明」這麼想是正確的話,那麼一旦他發表了證明,他所述事物(給不出證明)的狀態即告終結。一旦發生這種情況,任何讀過康德的證明的人,都可以只透過重複他給出的證明,就給出令人滿意的證明,於是對所有人而言,哲學的「醜聞」就被移除了。
因此,假如我們肯定:康德在第二版中針對所涉問題提供了令人滿意的證明,那我們可以確定:我們至少可給出一個令人滿意的證明;也可以確定:所有剩下的(我說過我提議要討論的)問題會變成兩個問題,第一個是:「康德對此的證明是什麼『類型』?」第二個是:「有沒有可能不存在其他『相同或不同種類但也令人滿意』的證明?(這和康德的意見相反)」但是我認為,康德的證明絕對不是令人滿意的。我認為他絕對不可能成功消除所有他認為是哲學醜聞的狀況。因此,我認為「是否有可能對所涉問題提供令人滿意的證明?」這一問題仍然值得討論。
但什麼才是問題所在?我認為我們必須承認,「我們之外的事物」(things outside of us)這種表述有點奇怪,其含義當然不是很清楚。假如我不是說「我們之外的事物」,而是說「外在事物」(external things),那麼這聽起來就不會太奇怪了,而且也許這種表述的含義似乎更清晰了;我認為,如果我們把「外在事物」解釋為「我們心靈之外的事物」(things external to our minds,常被哲學家使用的一種說法)的縮寫,那麼我們會讓這個短語的含義更加清晰。事實上,哲學上有個行之已久的傳統,根據這一傳統,我們使用「外在事物」、「我們之外的事物」和「我們心靈之外的事物」這三種表述,它們互相等價又彷彿不需解釋。我不知道這種用法的由來。這種用法已經出現在笛卡爾的著作;而且因為他使用那三種表述的時候,就好像它們不需要解釋一樣,所以想必它們從以前就作為相同的含義被使用。三者之中,「『我們心靈』之外的事物」這一表述在我看來是最清楚的,因為它至少很明顯指的不是「在我們身體之外」;而儘管其他兩種表述都可能被認為是這個意思──可是即使是在哲學家之間,關於「外在事物」、「『我們身體』之外的事物」這兩種概念之間的關係,確實也存在很多混淆。但是就算是「我們心靈之外的事物」這一表述,對我而言似乎還是遠遠不夠清楚;而如果我要真正弄清楚「對我們之外的事物的存在的證明」是什麼意思,我就不能只是說「我們之外」的意思就是「我們心靈之外」。
康德自己在一個段落(《純粹理性批判》,A373)中說道,「我們之外」這一表述「帶有不可避免的模糊性」。他說:「有時候它指的是與我們有所區別、『作為物自身』(as a thing in itself,德文:Ding an sich,中文:物自身,或譯自在之物)的某種存在,有時候它指的是僅屬於外在『表象*』(appearance)的某種存在。」;他把前面第一種意義底下的「我們之外」的事物稱作「在超驗的意義下可能可以被稱為外在的客體」(objects which might be called external in the transcendental sense),把第二種意義底下的叫做「經驗上的外在客體」(empirically external objects);最後他說,為了消除關於後一概念的所有不確定性,他會把「經驗上的外在客體」完全叫做「在空間中遇得到」( to be met with in space)的事物,以便把它從「在超驗的意義下可能可以被稱為外在的客體」這一概念區分開來。
【整理】(1) 作為物自身的事物=超驗的外在客體;(2) 作為表象的事物=經驗的外在客體=在空間中遇得到的事物
我覺得康德最後的「在空間中遇得到的事物」這個詞確實很清楚地表明了那是什麼樣的東西,而我想問的是,我們可以提出哪一種證明(如果有的話),來證明那種東西的存在。我的身體、其他他人的身體、動物的身體、各種直無、石頭、山脈、太陽、月亮、恆星、行星、房屋和提它建築、各式各樣的人造物──椅子、桌子、紙張等等──都屬於「在空間中遇得到的事物」,哲學家用來稱呼「物質客體」(physical objects)、「物質事物」(material things)或「物」(body)的各種事物顯然都屬於這一類。但是當應用在對於「物質客體」、「物質事物」或「物」這些名字幾乎不適用的情況下,我們也可以自然地理解「在空間中遇得到的事物」這個詞。例如,雖然影子很難被適當的歸類為「物質客體」、「物質事物」或「物」,但有時影子是在空間中遇得到的;而且儘管就「事物」(thing)一詞的其中一個用法而言,稱影子是一個「事物」好像不太合適,不過「在空間中遇得到的事物」(things which are to be met with in space,簡稱TMP)可以自然被理解成「在空間中可遇得到的任何事物」(whatever can be met with in space,簡稱WMP),而且這是一種很適合理解成包括影子在內的表述。我希望「在空間中遇得到的事物」(TMP)一詞可以用這麼廣泛的意義來解讀;因而,如果我們能夠證明曾經存在多達兩個不同的影子,就可以立即推論出,至少存在兩個「在空間中遇得到的事物」(TMP);該證明將會是針對所討論之問題的良好證明,也一樣是針對至少曾存在著兩種(不管是哪一種類型)「物質客體」的良好證明。
於是「在空間中遇得到的事物」(TMP)一詞,可以自然被理解成一個很廣泛的意義──甚至比「物質客體」或「物」的意義更廣泛、也跟這些後面的表述WMP的意義一樣廣泛的意義。但是從某個方面說,TMP作為其意義的廣泛還不如另一個詞那麼廣泛,康德用了另一個詞TPP,用法就好比TPP等價於TMP一樣;而我覺得做出TMP與TPP兩者之間的比較將有助於釐清TMP究竟是什麼類型,而我想問的是,我們可以提出哪一種證明(如果有的話),來證明TMP這類東西的存在。
緊接在我先前所引用的、康德用來宣稱「我們之外」這一表述「帶有不可避免的模糊性」(A373)的句子前面,他還用了另一個詞,用法就相當於「在空間中遇得到的事物」(TM)。在前一句裡他說,如果一個「經驗客體」(empirical object)「在空間中」(in space)「呈現」(presented,德文:vorgestellt),我們就稱它是「外部的」(external)。因此他對待「在空間中呈現」(TPP)一詞就好比它與「在空間中遇得到」(TMP)等價。但我們很容易就可找到某種「事物」的例子,我們幾乎不能否認這種事物「在空間中呈現」,但很自然地又「在空間中遇得到」。比方說,考慮下面對於一組情況的描述,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獲得一種東西,有些心理學家稱之為負片後像(negative afterimage),其他心理學家則稱之為負片後感(negative after-sensation)。「如果你在持續盯著黑色地板上的白色斑塊之後,將目光轉向白色地板,你就會在一段時間內看到灰色斑塊。」(M. Foster的《心理學教科書》修訂版,iii,3,第1266頁;引述自G. F. Stout的《心理學教科書》第三版,第280頁)當我最近讀了這段文字之後,我費力從一張白紙上剪下了一個四芒星,把它放在一塊黑地板上,又「持續盯著」它,然後把我的目光轉向一片白紙,我的確發現我在一段時間內會到灰色斑塊──我不只看到它在白色的地「上」,我還看到這灰色斑塊的形狀大致上就和剛才「持續盯著」的白色四芒星一樣──它也是一個四芒星。我成功地重複做了好幾次這樣的實驗。我每次實驗中看到的那些灰色四芒星,就是所謂的負片後像或負片後感;可是有誰能否認我們能相當恰當地說這些負像是「在空間中呈現的」嗎?我在真實的白色背景上看到它們了,那如果是這樣,它們每個都「呈現」在真實的白色背景上。可是雖然它們每個都「在空間中呈現」,我會覺得,要是說它們「在空間中遇得到」,那就嚴重誤導人了。